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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证券法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5-04
普通

2018年初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7年审计师教材,整理的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1.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业务范围及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最低限额

业务范围 最低限额
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5000万元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
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
其中一项 1亿元
两项以上 5亿元

(3)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4)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5)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2.证券服务机构

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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