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2013-12-11 11:16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四章
知识点三、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变更 | 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做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
注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