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税务行政复议
2013-12-10 11:56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三章
知识点二十一、税务行政复议
1.管辖:
不服国税 | 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 | 找上级 |
省级国家税务局 | 找国家税务总局 | |
不服地税 | 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 | 找上级 |
省级地方税务局 | 找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 | |
不服总局 | 对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
不服复议决定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2.申请:
复议前置(必须要先复议,再诉讼) | 征税行为 |
复议选择(可以先复议,或先诉讼) | 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
3.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申请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复议期满或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15日,提起行政诉讼。
4.决定:
(1)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最多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