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消费税法
第十三章
知识点五、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特征:
范围特定 | 只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
环节特定 | 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不同于增值税的多环节 【例外】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
税率种类多 | 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制定不同的税率 |
税负转嫁性 | 由消费者负担 |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计税方法
1.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 其余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 | 成品油、啤酒、黄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 | 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 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
从量定率 | 数量为销售数量,而非生产数量 |
复合计税 |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如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
①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从量定额 | 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 |
复合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委托加工的定义: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要求:受托方应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计算:
①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注意】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
复合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从量定额中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不是生产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不是生产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不是委托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六)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金银首饰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