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增值税法
第十三章
知识点四、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注意】征税对象:增值额;性质:价外税、流转税、从价税;环节:多环节征收
2.增值税的分类
区分标准: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类型 | 特点 |
消费型增值税 | 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我国目前的) |
收入型增值税 | 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折旧部分 |
生产型增值税 | 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1】加工指必须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注意2】修理修配劳务指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修理有形动产
(3)进口货物。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结论】自产、委托加工一定视同销售;外购要分对内对外,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要进项转出(或不得抵扣)
3.混合销售VS兼营
兼营 |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区别在于销售货物和劳务是否同时发生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 |
【注意】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况: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将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兼营处理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工业企业)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2.其他(批发或零售货物或以其为主业的)纳税人(商业企业)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
(四)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17% | 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 |
低税率13%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零税率 | 货物出口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
征收率3% |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
【注意】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 |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价外费用不包括 |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④代为收取的符合有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原则:钱只是经过了卖方的手。 |
(1)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
(2)计算: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意1】零售业、普通发票、价外费用表示销售额为含税数。
【注意2】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一定为“不含税销售额”。
【示例】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销售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另开出一张普通发票,收取包装费5850元。计算该公司12月份增值税销售额。
2.进项税额
(1)可以抵扣:
以票抵税 |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计算抵税 |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 |
(2)不得抵扣进项: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补充】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费随货物走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进口货物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
(六)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2.纳税期限:增值税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地点: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规定——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
(1)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但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领购使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用途:
基本联次 | 发票联 | 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抵扣联 | 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 |
记账联 | 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 |
其他联次 | 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