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013-12-02 09:00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二章

  知识点四、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目的 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注意】不能委托事务:(1)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2)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如婚姻登记);(3)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如委托他人购买毒品)。
基础 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新增)
名义 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收费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
(1)对于有偿的委托,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2)损失赔偿(新增):
①有偿: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②无偿: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性质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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