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2013-12-02 08:56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二章

  知识点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1.所有权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2)(所有权的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有权和孳息不一定同步)

  3.(新增)多交标的物: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1)接收: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2)拒绝接收多交部分: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注意】风险不是过错引起的,有过错的叫做责任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链接】①所有权:有约定看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②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补充1】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补充2】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先发货再签约)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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