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违约责任的方式

2013-11-28 10:02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一章

  知识点二十七、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支付价款

  用于买方未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买方支付逾期利息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二)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齐白石画弄坏了)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三)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

  (四)赔偿损失

  1.概念: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范围: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

  当事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但是若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而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

  3.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包括间接损失

  (2)赔偿限制原则: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五)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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