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3-11-28 09:36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一章

  知识点十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行使情形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义务 及时通知对方(新增)
权利 (1)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担保——恢复履行;
(2)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适当担保——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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