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2013-11-28 09:3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一章

  知识点十六、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一)价格调整的履行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卖方责任(付款方有利):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买方责任(付款方不利):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代为履行

  1.定义: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代为履行VS合同转让】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2.代为履行的情形:

  (1)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时,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三)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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