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无效的合同

2013-11-28 09:25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一章

  知识点十三、无效的合同

  1.效力: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自始无效

  2.情形(有硬伤)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新增)。

  (6)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

  【注意】超越经营范围:有效

  

  (7)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新增)。

  3.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赔偿;都有过错,各自承担。

  (3)收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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