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无效的合同
2013-11-28 09:25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一章
知识点十三、无效的合同
1.效力: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自始无效
2.情形(有硬伤)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新增)。
(6)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
【注意】超越经营范围:有效
(7)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新增)。
3.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赔偿;都有过错,各自承担。
(3)收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