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评《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知识点:建设用地的丧失
2014-02-11 11:00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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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用地的丧失
(一)正常收回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区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1.闲置土地的认定:
(1)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2.闲置原因的界定略
3.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程序略
4.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方式
(1)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
(2)因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
5.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