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宣告破产
2017-02-10 14:1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宣告破产
宣告权 | 人民法院 |
通知公告 |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