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2016-02-17 16:35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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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有效期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提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
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提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使用许可
(1)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无须核准)。
提示:转让注册商标需要核准、公告。

  【概念解析】

  (1)独占使用许可: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解释: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救济。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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