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2016-02-15 15:02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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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专利权的主体

  1.职务发明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提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

  (1)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不是发明人:

  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②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

  3.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包括产品发明和技术发明
实用新型
仅适于产品,要求比发明低
外观设计
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提示:申请原则

  (1)“单一性”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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