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担保物权概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及其特点
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立的他物权。
2.种类: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特征:
(1)优先受偿性;
(2)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3)不可分性:
①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权的全部行使权利;
②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二)担保合同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契约的禁止)。
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契约的禁止)。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1.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人保、物保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得向其他担保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