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分类

2016-01-25 17:19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的分类

  1.按对谁的物享有物权划分:所有权(完全物权)和他物权(限制物权)。

  2.按设立的目的划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建设用地、宅基地、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支配的价值
实体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
价值权(支配物交换价值)
权利性质
独立物权,不具有从属性
从属物权
存续期间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
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
物上代位性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3.按客体的形态划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相关链接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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