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代理制度

2016-01-13 13:3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为了帮助参加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承担。

  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适用于民事行为,如:合同订立。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终止的效力: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提示:间接代理的理解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