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代理制度
2016-01-13 13:3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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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承担。
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适用于民事行为,如:合同订立。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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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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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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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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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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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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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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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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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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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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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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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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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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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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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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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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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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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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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积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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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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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消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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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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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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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概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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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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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限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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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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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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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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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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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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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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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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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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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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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终止的效力: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提示:间接代理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