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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错题点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每日一练:重整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5-27

【专家错题点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每日一练:重整程序

  2015年5月20日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每日一练错题点评   

  共有 123 人参与本题测试,正确率 37.62%

  单选题

  关于重整程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C. 重整期间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所以选项A正确。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所以选项B错误。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所以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而非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所以选项D错误。

  点评:第一题:重整程序

  本题考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具有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即可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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