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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合伙企业合伙人(9.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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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 )。

A、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有受贿行为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
【解析】
选项AB属于除名的情形,选项CD属于当然退伙的事由。【点评】当然退伙与除名都属于法定退伙。当然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没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法定事由),不得不退伙,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其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那么其中一人由于非法执业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那么这人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资格,这就是当然退伙。而除名是合伙人自己主观上的错误,故意给企业造成损失,不履行出资义务等等,这合伙人的存在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反而是累赘,那么其他合伙人就可以把他赶出合伙企业,这就是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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