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简章
内容摘要:报名人员应当于2014年3月31日至4月25日(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8:00-20:00),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时间5月5日至16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号)
财考〔2014〕3号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14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附件:
2014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4年3月31日至4月25日(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8:00-20:00),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网上预报名。
所有报名人员应当重新注册,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填写相关信息。预报名完成后,网上报名系统为报名人员生成预报名信息表,请报名人员下载打印,以备资格审核或现场交费时使用。应届毕业生还应下载打印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并签字。
报名人员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条件,但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查询办理(查询电话010-88250110)。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资格审核
首次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以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的非首次报名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5月5日至16日。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简称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详见附件),可以在上述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
1.首次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现场资格审核。
2.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现场资格审核。
应届毕业生在网上预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应当于7月7日至18日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录本人毕业证书编号,不再进行第二次现场资格审核。未录入毕业证书编号的,报名资格不予审核通过。
3.非首次报名人员
非首次报名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信息变更和现场资格审核。
(三)交费确认
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在完成网上预报名后,交纳考试报名费。交费手续完成后,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特定范围报名人员除外)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10种输入法: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特定范围报名人员
(一)特定范围报名人员,是指196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的、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报名人员(下同)。
纸笔作答方式,是指通过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客观试题使用计算机作答,主观试题使用纸笔作答。
(二)特定范围报名人员,应当在网上预报名时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交费手续完成后,不再允许变更考试方式。
(三)纸笔作答考试方式将保留至2015年,2016年起取消。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2014年8月23日:
0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2014年9月13日:
0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30—19:30 经济法
2014年9月14日:
08:30—11:30 会计
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7:30—19:30 税法
(二)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北京、上海、香港。
专业阶段考试:北京、上海、香港和澳门。
七、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驻香港联络处、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为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驻香港联络处,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2.在澳门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驻香港联络处,或澳门会计专业联会,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3.在北京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4.在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八、考试报名费
1.在香港、澳门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标准为专业阶段考试每科800元港币,综合阶段考试1600元港币。
2.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标准按当地标准执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另按每人收取手续费10元人民币。
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标准及惯例向报名人员酌收手续费和代理费。
九、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4日至22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27日至9月12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十、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到专业阶段最后一科考试代理机构申领。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到综合阶段考试代理机构申领。
十一、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名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由财政部考委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财政部考办将于5月中旬开通注册会计师考试机考练习网站(http://cpademo.cicpa.org.cn)。报名人员可登录练习,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四)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财政部考办将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财政部考办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ks31@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络报名相关的技术问题,请于工作日8:00-17:00拨打财政部考办电话010-88250110。
附件: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
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5层507室
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茶陵路200号1楼
三、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43楼
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驻香港联络处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慤大厦14层1405室
六、澳门会计专业联会
地址:澳门东方斜巷14号东方中心十三楼C座
七、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一号仰德大楼九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