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黑龙江财政厅注会考试委员会
2016-04-01
普通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黑考办)负责全省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
第二条 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三条 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本人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复印件(两份)等相关资料,报黑考办审核。
第四条 黑考办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
第五条 黑考办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
第六条 黑考办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七条 上报免试材料截止日期2016年7月1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