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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07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

抵押权+抵押权 √

质押权+质押权 ×

抵押权+质押权 √

3.物权公示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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