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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托收承付的概念及内容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起点: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2.条件:
主体 |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款项 | 商品交易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前提 | 买卖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 |
处罚 |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3.种类: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验单付款 | 承付期为3天 | 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期满未表示拒绝,视为承付,次日上午主动划给收款人。 【示例】甲为买方,乙为卖方,甲的开户行于2012年4月1日发出承付通知,从4月2日起计算三天,三天内随时可以承付。未作表示,4月5日上午,甲的开户行将款项主动划给乙的开户行。 |
验货付款 | 承付期为10天 | 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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