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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和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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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和限制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1.独占权

(1)生产权

品种权人有权依法再生产自己的授权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品种权人合法生产自己的授权品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审批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生产繁殖材料不构成侵权。

获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品种权人支付适当合理的许可费用。

(2)销售权

品种权人有权合法销售自己的授权品种。

其他人销售授权品种必须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否则不管销售的繁殖材料是谁生产的,只要为了商业目的不管销售多少都构成侵权。

审批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销售繁殖材料则不构成侵权。

获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品种权人支付适当合理的许可费用。

(3)使用权

品种权人有权合法使用自己的授权品种,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种权人对自己的授权品种如何使用是没有限制的,别人只要是以商业目的使用,就必须获得品种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许可即构成侵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农民自繁自用也不侵权。

2.衍生权利

(1)许可权

品种权人除可以自己实施品种权外,还可允许他人实施其品种权。

通过签订可实施许可合同。

(2)转让权

转让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利。

(3)标记权

品种权人销售自己的授权品种可以在销售授权品种时标记有关品种授权信息,如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品种权人名称、授权时间等。

(4)追偿权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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