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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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
(一)行政救济
1.行政救济的手段
《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于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和自己调查所获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救济的特点
(1)行动迅速,执法效率高
避免侵权人隐匿、转移违法嫌疑证据,及时控制和缩小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
(2)手段综合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行为等,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罚款等行政处罚。
(3)主动灵活
依投诉举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4)简便快捷,无须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降低了维权成本。
3.行政救济的中止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二)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在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案件中保护当事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1.财产保全
《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进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注册商标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财产保全视为自动解除。人民法院不得对已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重复保全。
2.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只起到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作用,强制执行才能使债权人得到补偿。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包括商标注册证。
注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执行转让时,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到人民法院有关转让注册商标的生效裁定或者生效判决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告知执行人民法院,由执行人民法院补充后再协助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在规定期间不寻求后续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致使行政决定生效,又不执行该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调解与仲裁
1.调解
商标侵权纠纷的赔偿数额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
商标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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