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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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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判定原则、因素

1.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尊重商标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意愿,其可以就商标纠纷自行协商或选择其他纠纷处理途径;

二是充分考虑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合理界定正当使用行为;

三是要尊重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等;

四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要为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回避权、质证权、请求听证权等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条件;在司法审判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支持庭外和解或调解,允许撤诉。

2.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对注册商标在法律范围内,即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给予专用权法律保护。

凡注册商标,在其丧失权利之前都应当受到保护。

对确属注册不当应予无效宣告的商标,在该商标进入无效宣告程序后,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案件查处,待商标确权终局裁定或者判决作出后再行处理,以防他人利用合法争议手段达到侵权目的。

3.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来源,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是商标的辅助性功能,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会影响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质量,也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对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没有直接关联。

4.注册人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存在违反《商标法》或《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情形,可以适用有关条款,要求行为人就违法使用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除非该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存续期间,他人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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