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精选知识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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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1.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
3.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5.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6.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也即中标价。
7.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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