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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相关政策

2015-06-24 09: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社会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民生改善。当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不断取消相关税务行政审批,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充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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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称的小微企业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从广义角度讲,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有关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范畴,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分别确定了不同行业的标准。二是从税收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提出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即同时满足税法要求的经营范围、营业利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的小微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其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既有专门给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也有面向广义的小微企业的普惠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五个部分解读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为第一部分:

直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相关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明文确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比一般企业(25%)要低1/5。2010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实际税率从20%降至10%。201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国家进一步提高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2015年,按照国务院部署,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助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国家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000元~5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元~2万元。实际执行中,多数地区从高确定以2万元作为起征点。为了平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负,2013年8月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4年,财税部门再次提高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这样,凡是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税负大为减轻。

3.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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