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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6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简化

2015-02-09 08: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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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自行享受优惠,无需审核批准,但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2014年底,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可以要求企业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据此进一步简化后续管理。在此情况下,实行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填报《基础信息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对于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反映“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暂时仍需按照现行规定备案。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核定征税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工作,届时,也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

  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简化备案手续,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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