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技术转让已经成为众多科技研发企业重要交易业务之一。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我国对技术转让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激励。如何准确把握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时如何准确处理呢?
一、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说,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仅限于居民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甚至可以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享受多的优惠,若再给予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可能加大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
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
生物医药新品种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
1.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专利技术应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国防专利取得由总装备部颁发的《专利证书》。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保护。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它不是一定思想的表达形式,也不具备艺术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企业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登记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到保护。
4.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企业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植物品种向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5.生物医药新品种,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新药证书》。
(二)技术转让的定义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进一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注意,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限于转让方拥有所有权的技术转让。换言之,转让方将其不具有所有权的技术对外许可使用,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1.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2.技术转让成本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四、技术转让的汇算清缴处理
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完成备案。
(一)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汇算清缴需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企业要注意,2017年版《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调整较大,应分析填报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二)年度备案
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汇算清缴期内,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应按照要求报送备案资料;企业采取网络方式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上传电子备案资料。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作者:张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