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9〕87号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上述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上述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按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法人合伙人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3.投资年限满2年(24个月);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根据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根据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根据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