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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 一定要知道!

2017-03-23 14:25来源:北京国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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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只有增值税纳税人而没有营业税纳税人,只有货物及劳务和应税行为销售额而没有营业额,营改增的精神是基本平移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

例: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0日成立,2016年第2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6万元,提供技术服务收入为4万元,该纳税人如何填报季度纳税申报表?按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申报还是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从会计利润表上来看,本季度营业收入合计为10万元(6+4),不能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第2季度应缴纳增值税3000元(100000×3%)。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做法是:货物及劳务销售额、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销售货物收入为6万元,提供技术服务收入为4万元,各自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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