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申报~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也许会觉得作为三级附表的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职工福利费”事项是再简单不过的了,但仍要在此提示大家,看似简单的不一定简单,文字说明越少也许越纠结,这里面同样蕴含着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
在很多税收业务交流平台,福利费这个词常常被提及,“将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转为赠送处理可否在福利费列支?”“是不是只要不超过扣除比例,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费来列支?”“单位食堂从市场购买的肉菜蛋等食品,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自制凭证计入福利费?”“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能在福利费中开支吗?”“本年没有用完的福利费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吗?”从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着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费用中列支或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
福利费在新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具体来说是,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目中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在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在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必须注意的时,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虽然A105050表是规定以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孰小值)”的余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但是不能简单把“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就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仍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从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进行审核计算填报。
福利费的定义及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从2014年开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财政部于2006年修改了《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起,终止了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预提的会计核算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取消了原“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如此)。当然,在实务中,年度中间也可以先提后用,但是在年度终了经调整后职工福利费应当是没有余额的。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来的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作为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应具有合理性: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其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必须符合规定
原税收政策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按固定比例税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因此相关支付凭证也不是税务检查关注的点。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实际就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以何种单据作为支付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所有的福利费没有发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
支付的福利费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支出,如购买节日发放的物质,内设福利部门购买的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的维修费用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原则应取得发票作为支付凭证为妥(至于说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就不仅仅只是福利费扣除遇到的问题,购买货物、服务等也有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该怎么处理不在此赘述)。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有人提出企业内设食堂接受企业财务拨付的食堂经费时,由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有的以“食堂是企业内部非营利性的内设机构”来解释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笔者认为这是不严谨的。因为据实扣除是所得税扣除的重要原则之一,食堂收到企业财务拨付的经费时只是暂收性质,开具收据只是表示暂收款,实际发生各项费用时仍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凭证。食堂费用即使是取得发票也不是也不可能由食堂开给企业,而是食堂所购物品等的销售方开具。所以,食堂的内设机构性质不能得出食堂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食堂经费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税前扣除的结论。
如果是由营业性餐饮机构承包职工食堂。这已变为该餐饮机构的营业业务之一了,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时更应取得发票。
福利费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企业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探亲假路费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其它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福利费列支。由此可见,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是可以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或所有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的“筐”,更不是避税港。
为了防范税收风险,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福利费的列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范税前扣除行为,既是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还是企业依法纳税,防范因不规范扣除而导致税收风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