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应注意的问题
在近期的会员咨询中,经常有会员企业咨询:企业所得税预交多少合适,有没有硬性的比例规定,预交的少会不会有滞纳金和罚款?在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文件,为大家解析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在实务中,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调查相关原因,还有可能调整该企业的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其次,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的规定:
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征管法的上述三个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按照偷税处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情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在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所属期实际利润总额申报,不得少申报;如果采用虚假手段编制虚假利润或者采用申报与利润报表不一致的办法,虚假申报或者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