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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2015-12-21 14:5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业务招待,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外联系、洽谈业务上一个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但是有的时候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根本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虽然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但是也不能一点儿不让企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一定比例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最高扣除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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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有了相应的扣除比例规定,但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一般情况下来说,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往来活动中招待支出,常见的就是餐费;二是重要客户的招待费,除了餐费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娱乐活动费用、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住宿费、交通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列支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标准,然后再按比例扣除。

因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额的真实性负有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税法规定条款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

所谓合理性和相关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二、关于扣除基数的确定

1、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扣除的基数

《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规定: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同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调整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扣除基数,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的金额。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对于筹建期的企业来说,可能并没有取得营业收入,那又该如何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筹建期的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正确区分容易混淆的各项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中的餐费支出、差旅费中的餐费支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易于混淆。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应该列支为会议费;而对于出差过程中,个人的餐费支出,应该作为差旅费核算;用于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品牌有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为此,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依据业务的实质,正确的区分容易与业务招待费混淆的各项费用,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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