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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加计扣除

2015-06-09 11:25来源:山东国税

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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