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也应计入销售额开具发票
2015-01-27 09:21来源:厦门国税
问: 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收取的分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罚息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计入销售额中,可一并在发票上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