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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

2016-05-03 12:03来源:四川国税局

  1.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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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3.试点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6.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7.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8.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9.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0.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1.某运输企业以方式经营,人以被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方式经营,以被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1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3.航空运输的混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混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混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5.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7.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8.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2.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4.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6.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8.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9.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0.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31.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32.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3.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4.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5.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9. 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0.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4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8.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0.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1.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53.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54.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5.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56.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5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59.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0.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61.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6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63.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64.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65.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66.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7.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8.经济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0.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1.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2.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3.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因此,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7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5.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征税。

  76.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7.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78.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79.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8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8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8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83.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84.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8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86.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87.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8.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89.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9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91.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8.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9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9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94.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95.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8)金融同业往来。

  96.哪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9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3)保险产品费率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8.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99.什么是员工制家政服务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00.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10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而未取得的,能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02.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实际承运人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0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0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05.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06.原营业税政策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第三十二款规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107.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108.原营业税政策下,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第三十四款规定,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09.原营业税政策下,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110.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1.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12.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13.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14.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15.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否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形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116.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还是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条规定,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17.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8.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条第四十款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9.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20.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可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2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承租方还是出租方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2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前形成留抵税额的,属于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其挂账留抵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该栏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123.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24.营改增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的首次业务(一次性业务)有哪些?

  答:营改增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的首次业务有:(1)税务登记信息修改、确认;(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适用: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主动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适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需求的纳税人);(4)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审批(适用: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5)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适用: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的纳税人);(6)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适用: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7)通用普通发票核定(适用:有通用普通发票使用需求的纳税人);(8)发票领用(适用:已办理发票核定且有发票领用需求的纳税人);(9)开通网上申报(适用:有网上申报缴税业务需求的纳税人);(10)网上办税服务厅(适用:有网上办理其他涉税业务需求的纳税人);(11)开通财税库银联网缴税(适用:有联网扣税业务需求的纳税人);(12)税收优惠资格备案(适用:享受“营改增”试点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纳税人);(13)出口退(免)税备案(适用: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4)主管国税机关通知办理的其他事宜。

  125.如何咨询营改增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及办理要求?

  答:营改增纳税人如果需要对相关政策规定或办税要求进行咨询了解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和渠道:(1)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http://www.sc-n-tax.gov.cn );(2)向当地国税机关咨询;(3)拨打12366进行咨询。

  126.营改增纳税人如何查询当地国税局的联系方式?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相应国税局的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联系方式”下查看“纳税咨询电话”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当地国税局的联系方式。工作日工作时间将有专人负责接听。

  127.营改增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后现场向谁咨询?

  答:国税局办理营改增涉税事宜的场所均配有咨询导税人员,纳税人可以直接向咨询导税人员咨询相关问题。若纳税人选择其他人员咨询,被咨询人也会给予解答或指引,负有首问责任。

  128.纳税人如何知道国税机关的排队等候纳税人数量?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当地国税局纳税人的排队等候情况:(1)部分国税机关的微信公众号有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人数查询功能,可通过关注当地国税机关的微信号了解实时情况;(2)拨打当地国税机关的对外咨询电话。

  129.国税局是否会组织对营改增纳税人的培训?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因此,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

  130.下班时间已到但仍在等候的纳税人怎么办?

  答:下班时间已到,对仍在等候办理的纳税人以及工作人员已受理的涉税事项尚未办结的,国税机关将主动提供延时服务,直至将等候人员的涉税事项办理完毕。若等候的纳税人特别多,纳税人可留下联系方式,待税务人员办理完毕后主动与您联系。

  131.纳税人可否事先预约后再到国税局办理?

  答:目前,全省仅成都打造了预约平台,纳税人可关注成都市国税局官方微信“蓉税通”,提交预约申请。

  132.如何与涉税软件服务公司取得联系?

  答:纳税人可以选择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相关涉税软件服务公司的对外客户电话,世纪中税:4008990000,航天信息:4006826868,成都金税:4008991233,百旺金赋:4006112366.

  133.有没有避免国税、地税办税两边跑的方法?

  答:目前,全省国税系统正大力推进联合办税。部份地区已采取了国税、地税互设办税窗口,共同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共建新设的办税服务厅等方式,来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134.营改增纳税人是否可以跨区域办理涉税事宜?

  答:目前,全省积极推进“全市通办”,全省已有20个市州157个县(市、区)局实现了“全市通办”,能够办理本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纳税人的部分事宜。纳税人可通过电话咨询当地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了解相关情况。

  在现有条件中,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四川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实现部分业务的“全省通办”。

  135.“营改增”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或税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效不满,或者认为国税机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怎么进行投诉维权?

  答:纳税人对营改增过程中国税机关或税务人员上述情况不满,现场发起投诉的,国税机关将当场及时处理;若事后发起投诉的,国税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办结并回复。

  纳税人投诉的渠道包括:(1)电话,通过拔打12366进行投诉;(2)网络,通过省国税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提出;(3)信函,将投诉事项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意见建议簿或投诉举报箱提出,或写明后邮寄至当地市国税局或省国税局纳税服务部门;(4)当面提出,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向值班领导提出。

  136.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37.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答:不需要在该栏次单独反映,该栏次填写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主表中没有单独的栏次体现,只加总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

  138.营改增后,原地税监制的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2016年4月30日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用地税监制普通发票且未使用完的,可以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139.国税机关的普通发票如何印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有关规定,各省国税机关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集中印制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招标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2007年9月,省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5家企业集中印制国税机关普通发票,并给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颁发了发票准印证。2015年7月,省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又依法进行了招标,采购项目信息都依法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同时,为适应国家发票管理政策的调整变化,将承印企业数量从原来的5家调减到3家。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招标文件(招标编号:PTFPYZ-2015-07)相关条款,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合同履行期内,四川省国税系统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由3家定点印刷企业共同完成。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省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公开举行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所有具备资质条件、符合招标相关要求的印制企业都可参与投标。

  14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领取普通发票?什么时候领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有关要求,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开具国税监制发票(设置过渡期的除外)。符合使用普通发票条件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后,申请领取《发票统一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取普通发票时,未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统一领购簿》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领取手续。初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监制普通发票时,应同时提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等资料。

  为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试点纳税人从2016年4月20日起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国税监制的普通发票,但须在5月1日后开具使用。

  14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印制使用冠名普通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仍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申请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1份,加盖公章)、发票式样(1份,加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精神,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142.本次营改增哪些试点纳税人需要进行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3号)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范围为: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在四川省各级地税机关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143.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时限有何要求?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16〕28号)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3号)有关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应于2016年3月15日起开始受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上门办税相关事宜。符合受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

  144.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修改确认哪些税务登记信息?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16〕28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需对主管国税机关打印出的《税务登记表》、《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单位纳税人适用)进行修改确认,并在《税务登记表》首页空白处签字(章)。

  145.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16〕28号)有关要求,对于试点纳税人中未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个体工商户、未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且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为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46.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及代开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147.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计税价格评估和多缴税款退库应如何办理?

  答:为方便纳税人,营改增后暂定由各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各地地税机关办理征缴、退库业务时使用地税机关的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

  148.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允许代开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149.什么是网上申报?

  答: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部门电子申报网站,录入当月应申报数据,并审核确认。对于纳税人到银行签订了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由银行自动从纳税人税款专用帐户划转应纳税款,完成申报纳税。

  150.网上申报比普通上门申报有什么优势?

  答: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足不出户可以完成申报纳税,减轻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劳动强度;申报不受地域和软硬件环境限制,升级维护简单,后续服务完善。同时该系统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还可以实时的进行数据校验,避免申报数据出现错误。

  15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该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世纪中税公司已经分别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制作了网上申报DM单,详情可参阅。

  15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在工商局换发了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税务局做哪些工作,才能按照新的税号正常使用发票?其具体操作流程怎样?

  答:需要做如下操作:(1)将所有取得的原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认证完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跳过此步骤)。

  (2)完成所有以原纳税人识别号名义开具的发票的抄报税及申报工作(即正常的征期申报及本月的非征期申报)。

  (3)携带以原纳税人识别号发行的金税盘(或是税控盘)、申领的发票领购薄、已盖章的《发票汇总表》(或是《发票统计表》)、未开具的所有空白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退回”。

  (4)带您的开票税控设备到办税厅注销税务数字证书、注销发行后,再作初始发行。

  (5)再办理购票业务。

  153、我省电子申报有哪几种模式,是否收费?服务单位有哪几家?

  答:我省电子申报分为在线申报和客户端软件申报两种模式。在线申报通过网页方式免费提供给达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可登录四川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sc-n-tax.gov.cn)办理申报事宜。客户端软件由国税局免费提供给一般纳税人使用,是否需要软件应用维护服务由纳税人自愿选择。若需要,纳税人可同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支付技术服务费。服务单位有世纪中税公司、四川航天金穗公司两家。

  154、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服务单位有哪几家?

  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文件,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需要购买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和税控盘二者选其一,费用为330元;需支付年服务费统一为490元。购买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和服务费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全省服务单位有三家,分别为四川航天金穗公司、四川百旺金赋公司和成都金税公司,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155、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抄报税结束后,如何查看是否清卡成功?

  答:通过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报税处理模块”状态查询,如查询结果为:“抄税起始日期”是下月1日、 “上次报税日期”为当月1日0时0分、“报税资料”为“无”,则表示清卡成功。

  提醒:无论上月是否进行开票操作,本月都需进行报税清卡操作!否则金税盘将在征期结束后锁死。

  156、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中点击上报汇总时提示错误:“抄报税据上传失败,该版本非征期不支持上报汇总”,该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系清卡不成功导致的问题,需携带金税盘到大厅进行报税操作。

  157、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在月初抄报税时提示:“存在离线发票,不允许上报汇总”,该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是由于网络或服务器等原因,造成上个会计月份还有未及时上传的发票,建议到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进行以下操作: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参数设置,检查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是否为https://fpsjb.sc-n-tax.gov.cn:7001.如上述地址参数设置正确,但仍存在问题,可将该地址参数根据纳税人使用的网络宽带营运商类型,分别设置为以下地址,电信宽带用户为:https://118.112.187.42:7001,移动宽带用户为:https://183.221.117.44:7001,联通宽带用户为:https://101.204.232.65:7001.设置完成后点击“测试”,成功后,再点击:发票管理模块-发票修复,将未上传发票进行上传,后进行上报汇总和清卡操作。

  158、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中,红字发票如何填开?

  答:红字发票只能销方填开。进入开票软件,选择“发票管理-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弹出下一张未开发票票号的确认窗口,点“确定”按钮,在发票填开界面中,选择“红字”按钮,建议选择“直接开具的”的方式,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输入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根据信息表填写)-提示本张发票可以负数,点击“确认-核实发票内容是否与信息表一致”,打印即可。一张红字发票通知单对应一张负数发票 .

  159、进入税控开票软件软件(金税盘版),报英文错误提示,具体错误提示为:“To run this application.you first……”,该如何处理?

  答:需在纳税人的电脑中手工安装microsoft.net framework工具。纳税人可与签约服务单位联系,由服务单位远程或上门处理。

  160、请提供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抄税流程指导。

  答:首先确认客户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

  (1)对小规模纳税人:进入开票软件,在所有发票都报送情况下,系统自动抄税清卡。(“报税处理-上报汇总-远程清卡”)小规模申报是季报,月报不报申报表(月报小规模除外)。

  (2)对一般纳税人:一步:每月报税期使用开票系统进行上报汇总(抄税)。第二步: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申报增值税申报表,系统自动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通过后提示申报成功,并自动提示发起网上扣款的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扣款。第三步:回到开票系统完成远程清卡。

  提醒: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去大厅报税,不管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需点办税厅抄税。

  161、请问防伪税控金税盘锁死,该怎么处理?

  答:查看“报税处理—状态查询”模块,查看具体锁死原因,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清卡、解锁操作。

  162、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中,如何进行未开发票作废?

  答:进入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发票号码确认——确认作废”模块点击“确定”按钮。

  注意:未开发票作废的发票号码用户不能选择,可按顺序单张作废或者按顺序连续多张进行作废。

  163、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示“专用发票功能加载异常”,该如何处理?

  答:请将操作系统中Fonts文件夹(具体路径为:C:\WINDOWS\Fonts)中的Consolas字体删除即可解决。

  164、请提供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抄税反写的操作步骤。

  答:操作步骤为:在“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税”模块里面点“上报汇总”按钮,成功之后,点“反写”按钮,反写成功后就可以正常开票。

  165、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中开具机动车发票,对方已经是“三证合一”纳税人,请问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怎么填写?

  答:票面上的“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都统一填写为对方的社会信用代码。

  166、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中,已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码,红字发票怎么开具?

  答: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填开负数发票”模块,点击“负数”按钮,直接开具,系统会弹出输入信息表编码的窗口,在此输入编码,然后开具即可。

  167、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在哪里可以打印单张发票清单?

  答: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已开发票查询”里面可以打印发票清单。

  168、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中,打印发票清单和汇总表在哪个模块打印?

  答:在“报税处理-查询打印-发票资料查询”模块里面打印发票清单和汇总表。

  169、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中,开票提示:“发票开具失败”,超过离线开票限定时长、金额(09dllf)“,怎么处理?

  答:因为开具的部分发票没有上传,发票的离线时长或离线总金额超过规定,所以不能再进行开票操作。此时,需要连互联网,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手工上传发票明细”模块,将未上传的发票全部上传即后可以正常开票。

  170、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中,怎么查询数字证书密码?

  答:查询日志可以查看密码。日志文件的具体路径为:C:\skpclog\ssllogssl\2015-09-15.log(不同的日期,日志文件的名字也不同)就可以查看密码,根据这个密码再进行登录系统。

  171、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负数发票怎么开具?

  答: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中填开,弹出的窗口,在填开界面上点“负数”按钮,输入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就可以开具负数发票。

  172、请问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是装客户端软件还是登录网页操作?在哪里可以下载或登录?

  答:可以通过2种方式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一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二是使用IE8以上的浏览器直接登录四川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为:https://fpdk.sc-n-tax.gov.cn(浏览器栏中应包括https的前缀)。登录前,应将登录网址加入受信站点。

  173、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该如何处理?

  答:请确认是否属于纳税信用A级企业,如果是A级企业,则可能为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的档案信息维护问题,此类情况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174、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发票勾选功能可以查询的发票范围是什么?

  答: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以及3月1日起使用扫描认证方式采集的、尚未申报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1)发票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的发票。

  (2)发票金额为正数的发票。

  175、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确认勾选操作每个月能够执行几次?是必须执行的吗?

  答:(1)确认勾选操作是对当月所有已勾选发票的终确认,一旦确认,系统将对数据进行处理,因此每个月只能执行一次,确认之后将无法回退。

  (2)系统有自动执行确认操作的功能,如果纳税人当月勾选了发票,忘记执行勾选确认操作,系统会在每月后1日的22点自动将所有已勾选的发票信息进行自动确认。

  (3)如纳税人当月未勾选发票,无需专门执行勾选或确认操作。

  (4)若纳税人确认勾选之后,当月仍有发票需要抵扣(或退税),可进行扫描认证。

  176、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何时能够对发票进行勾选处理操作?

  答:每月确认勾选操作完成之前的任意一日均可,晚为当月后1日的22点之前。

  177、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可以对哪些发票进行发票勾选操作?

  答:来源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且状态为正常、金额为正数的发票。 

  178、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执行发票勾选或撤销勾选操作?

  答:(1)当前月份已经执行过确认勾选操作(包括每月后1日22点系统自动确认的)。

  (2)发票状态为非正常(含作废、失控、红冲等)的发票。

  (3)已通过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置为已勾选状态且不可变更,说明纳税人已通过扫描认证的方式采集了发票信息)。

  179、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同一张发票既进行了发票勾选,又使用了扫描仪进行扫描认证,有什么影响?

  答:通常以扫描认证为准(扫描认证结果通常先于勾选操作保存到税局端的税控系统),因此不会出现重复抵扣的问题。建议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优先使用更为方便、高效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替代原有扫描认证的方式。

  180、收到的纸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发票查询、发票勾选功能中始终无法检索到,原因是什么,如何处理?

  答:如出现上述问题,可能为下列情况之一:(1)系统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需要1天,因此当天开具的发票无法在本平台进行检索。

  (2)此份发票的状态为非正常,且超过2个月。

  (3)此份发票已经超过抵扣时限。

  (4)此份发票在以前已经申报抵扣过了。

  (5)此份发票电子数据属于历史数据,尚未进入本系统处理的范围。

  (6)税务局端的相关系统、网络出现故障,导致相关发票数据未能及时的同步到本系统。

  (7)开票方未上传发票信息或者为假发票。

  如月末仍未查询到发票信息,可能影响纳税人次月的正常申报抵扣(或退税)业务,建议纳税人在月底前使用扫描方式进行认证。

  181、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批量勾选的文件格式有何要求?

  答:(1)excel 2003格式的xls文件。

  (2)单元格内容依次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是否勾选。

  (3)所有单元格为文本格式,开票日期为YYYY-MM-DD格式的数字,勾选状态只能为:是、否。上传文件前,请先核对需要勾选的发票状态是否为“是”,否则无法实现批量勾选处理。

  182、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发票勾选结果是否可以撤销?

  答:在尚未完成当月的勾选确认操作前,纳税人可以撤销之前的勾选操作结果。

  183、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开票软件和使用说明在哪里获得?

  答:(1)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开票软件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首页http://www.sc-n-tax.gov.cn-“下载中心”-“涉税软件下载”栏目可下载新版本的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开票软件。

  (2)在软件安装包中有安装说明文档,具体操作为:根据说明安装好软件后,打开软件,点击主界面右上角“软件说明”链接,弹出软件说明文档对话框,可直接打开说明文档或将其保存到本地,用户即可根据使用说明操作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开票软件。

  184、营改增与出口退税有什么关系?

  答:营改增试点以来,已经有多种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其中适用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将按照企业类型和业务类型实行免抵退税或免退税,与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相似。

  185、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国际运输服务。(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186、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87、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的营改增业务适用政策?

  答: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188、关于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还有那些特殊规定?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89、跨境应税行为,如何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2.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3)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9、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即: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二项)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第三项)

  纳税人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为6%。(一项)

  190、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出口价格偏高的,如何处理?

  答: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191、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可以。纳税人放弃适用零税率的,可以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92、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

  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申报资料及相关办理规定可按照以下公告执行: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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