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网校 > 正文

调整折旧年限后的税前扣除问题

2015-02-11 11:44来源:厦门国税

  问:企业在2008年以前投入使用机器设备时,按照预估使用年限18年作为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同)。到了2014年,最新情况表明,预计使用年限只有15年,于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2014年对会计折旧年限做了变更,由原18年变更为15年。由于调整后的折旧年限(15年)仍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那么,在计算2014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时,能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和63号公告等规定,按调整后的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使得税前扣除的折旧与会计折旧与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将固定资产净值按调整后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展开剩余部分

  附:1. 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二)项: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2. 2014年第63号公告中的填表说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会计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小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否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你司上述情况,可据实扣除。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