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能享受什么所得税优惠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配合《通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简称“暂不征税”)。
一、享受暂不征税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即,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受益而不是预计实现的收益。
(三)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四)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且,相关部门今后如修订目录,可按新修订的目录执行。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两个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二、直接投资行为的方式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一是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二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三是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排除在外:
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
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三、追补享受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但未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该项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通知》印发之后发生的情形。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通知》印发之前已扣缴了预提所得税,如符合规定,可以追补享受。
四、收回投资相关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未按照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发生的股权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规定按规定补缴税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六、相关企业的涉税手续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七、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公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该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视同境外投资者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