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多 细心把握少出错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是汇缴的重点,一般分为据实扣除项目、限额扣除项目、分期扣除项目以及不得扣除项目等。只有分清税前扣除项目,才能避免汇缴出错。
据实扣除项目包括:职工工资;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向非金融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汇兑损失;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特定企业特定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的部分;转让资产的净值;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开办费;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注:如超过一定比例则按照限额扣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会议费;工作服饰费用;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低值易耗品摊销;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部分,可以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等。在实务扣除中,应把握三个要件原则:实际发生、合理支出、符合政策。
限额扣除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取暖费及防暑降温费;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生产和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企业30%),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照工资总额5%;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1%;保险公司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按照本年保费收入的2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按营业收入的0.5%~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代理交易额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按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5%等。
分期扣除项目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经营性赁租)按租赁期均匀扣除,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分期扣除;一般无形资产不低于10年分摊;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开办费可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选择费用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维简费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等。
不得扣除项目: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符合规定并开票的可以扣除);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卷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个人商业保险;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税款;未经核定准备金;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和佣金;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