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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向其收购废品还可以“反向开票”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6-21
普通
问: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出售废品,资源回收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如自然人未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向其收购废品还可以“反向开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四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根据上述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向其收购废品不可以“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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