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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支出的税务处理

2016-08-30 08:59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炎炎夏日,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很多企业都发生了防暑降温支出。不少财税会员在税务处理上存在着许多疑问,在此给大家做一个详细解析。

一、防暑降温支出的适用对象

一般来说,企业的防暑降温支出通常包括防暑降温用品和高温津贴,原则上并不是每一个企业每个职工都可以享受这一待遇。你可能要问这是为什么呢?请参考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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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单位才应该发生防暑降温支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才能享受防暑降温的待遇。

二、发放高温津贴(实务中也称防暑降温费)和防暑降温用品的税务处理。

(一)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且,在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要求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因此,对于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应该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对于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据实扣除。

然而在实务中,有部分企业针对所有人员都按一定标准发放的高温津贴,计入了职工福利费,这样就会面临着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比例限额扣除(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同时,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还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发放防暑降温用品的税务处理

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 年7 月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

1、增值税税务处理

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不属于不得抵扣的事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个人所得税处理

高温作业人员个人取得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用品,不应该计入个人所得,单位按照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并且只要是合理的就准予税前扣除,没有限额规定。

在实务中,有的企业针对全体职工都发放防暑降温用品,这样对于非高温作业人员而言,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相关的进项税也就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处理应该按照规定比例限额扣除(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对于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和防暑降温用品,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上述分析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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