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

餐饮业应纳入“营改增”

2014-12-05 16:13  来源:会计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是,就笔者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该政策实施近2年来,税务机关对一些中小型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基本上仍是空白。

展开剩余部分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首页
税务网校>财税资讯>  正文

相关资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