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常见的造假形式
(1)未严格管理发票。
发票是企业销售产品的主要原始凭证,也是计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不按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为他人代开发票、开“阴阳票”、不开销售发票等。这样就给贪污盗窃、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舞弊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2)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入账时间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入账。
以上可以根据具体的商品发运方式及结算方式确定。如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以发出商品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妥托收的时间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但有些企业为达到某种目的,如减少或扩大承包期的经济效益、逃税、偷税、推迟纳税等,人为改变销售入账时间。
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入账时间的规定,将应反映在下一期间的收入反映在本期,或将应在本期反映的收入反映在以后各期,其结果造成当期利润虚增或减少,影响利润的真实,同时造成当期计税基数不实。又如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反映收入,但有些企业在发出商品当期或第一个收款日即反映全部收入,造成当期利润虚增,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再如,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时,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时反映销售,但有些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收到货款时反映收入增加,造成当期收入不实、利润不实,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3)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不实。
有些企业随意多记或少记销售收入金额,如销售商品时,以“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与“库存商品”相对应,直接抵减“库存商品”或“产成品”,造成收入少计,收益少计。
(4)故意隐匿收入。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减少收益的目的,人为地将企业正常的销售收入反映在“应付账款”内,作为其他企业的暂存款处理,将记账联单独存放,造成当期收入减少,利润减少,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5)虚增销售收入。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多计或少计当期收益的目的,人为地通过“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账户虚增销售收入。
(6)将企业正常的销售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处理。
有些企业混淆各种收入的界限,将正常的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影响了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对这类问题,审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会计凭证发现线索,特别是检查原始凭证的内容,看证证是否相符。
(7)销售折扣及折让处理不规范。
按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及折让应抵减产品销售收入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处理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如有些企业虚设折扣及折让事项,有些企业有关人员依据收取的好处或回扣多少作为决定折扣率高低的条件,损公肥私等;有些企业对折扣及折让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将折扣作为产品销售费用、坏账准备或管理费用入账,影响了有关会计指标的真实性。对上述问题,审查人员应通过审阅双方签订的合同、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会计凭证等方式发现线索,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如折扣和折让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随意确定折扣率等情况。
(8)对销货退回的处理不正确。
按规定,不论是本年度的销货退回,还是以前年度的销货退回,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有些企业对退回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物,有些企业销货退回时不冲减销售收入,而是作为往来款项处理,还有些企业虚拟退货业务等。
(9)对销项税额的处理不正确。
按规定,企业在销售环节应按销售价款的一定比例向购货方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任意将应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的销项税增加到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