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应关注发票管理与合同造假
一、发票管理问题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比较正常,毛利率也基本保持同行业水平,经营一年却出现亏损或者仅有小额盈利,甚至每年盈利状况差异不大。公司经分析其原因是企业期间费用发生额较大,致使利润大幅下降。企业发生大额的期间费用,如大额的办公费、差旅费、餐饮费、培训费以及各种考察费等,与企业的实际规模和经营状况有着十分不符的地方,因此,有着明显的调节利润的嫌疑。
这种情况,实务界的朋友可能是司空见惯了,有些企业将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各类发票(当然包括取得的非法发票),以单位名义记账,套取现金,调减利润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此核算,对现行财经制度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一则企业偷逃了大量的所得税,二则成为企业私设小金库的温床,或中饱私囊,引发大量犯罪行为的出现。部分企业将应发给职工的工资性质的款项,要求员工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取得现金,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功效”,这种做法甚至被引为避税的法宝。目前,该种情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了。该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企业个别利益的驱使,加上政府部门对发票管理不力和打击力度薄弱,以及财务制度对费用列支的规定不完善所致。所以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大力度,打击私自印制和贩卖发票的行为,净化发票管理环境,从源头上控制违规发票的流入。其次,应制定统一的期间费用扣除办法,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按一定标准对公司所得税前费用扣除进行的限制,以规避其抵税的功效。最后,加强审计力度,内部审计、政府审计、民间审计一起对经济业务把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发票管理疏松、混乱的状况。
二、合同造假问题
对当前会计信息真实性造成冲击的还有合同造假的问题。笔者曾审计某国有企业A公司,2000年A公司与其关联方控股母公司B公司签订了一份电信增值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电信增值服务,劳务已经提供并获得收取款项的权利,并开具了相应发票。A公司处理如下:确认当期收入,按收入额缴纳了相关的税金,形成对B公司的债权作为应收账款挂账。但B公司一直未支付,考虑B公司支付能力等情况,2004年双方又签订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免除B公司所欠的债,A公司在2004年度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整个过程,A、B公账务处理均有协议和董事会决议为依据,有开具的发票和纳税申报资料,从形式上看是比较合规的。但事后通过其他途径得知,A、B公司签订的是虚假的合同,由于A公司2000年度利润指标无法完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利润,补缴税金。待公司盈利状况较好时,再通过虚假合同将以前的虚增的利润“回吐”,达到以丰补歉的目的。通过合同造假的方法来调节利润,比上述发票造假更为隐蔽,也更易为管理当局操纵。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对审计客户的业务情况应该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必要时对合同涉及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以判断其真实性。其次,虚假合同多发生在关联方及隐性关联方之间,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签订合同的变更情况,及关联方企业的债权债务的会计处理情况。最后,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应对诸如大额合同的“推倒重来”的做法有一个明确的会计处理界定,对类似业务应该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来调整,而不是在当期调整,以杜绝企业调控利润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