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确认的风险防范
这次金融危机下,会计事务所在审计中也出现了很多风险,表现为:报表编制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欺诈舞弊风险,尤以企业经营失败中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风险表现得更加突出,企业经营状况出现了很多不确定因素。不少企业面临财务困难,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在审计中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涉及法律诉讼的风险,因此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性变得十分重要。
在审计过程中,不少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同形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随意虚增销售收入。有的企业为完成所谓的“扭亏增盈”目标,人为虚增商品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虚增成本和虚减库存,破坏了正常核算程序,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其结果是个人得益,企业受损,肥了“骡子”瘦了“马”。
二是,销售后移。有的企业虽然业绩较好,但是无视《会计法》,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为确保下一个年度的增幅,为其所谓的“蓄水保需”,采取了“销售后移”,把本来已经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本年度不作会计处理,截留下年度转账,严重扭曲了资产的“真实性”,造成库存商品存量与实际不符。
三是,销售提前确认。有的企业不顾《会计法》的特别规定,为其所属的“小团体”和个人私利,不择手段,把提前确认当作调节责任目标的经济杠杆,采取“借尸还魂”的手段,把本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意向性销售协议,视为销售收入确认。然而,商品仍在仓库中并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销售收入)也没流入企业,相反,使企业在当期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税费,严重影响了资产、负债、权益的合规性、合法性。
四是,关联企业,暗箱操作。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常常采取“让价定价”的手段。在销售活动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其定价往往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比如,收入和费用转认定价,关联企业间原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一般实行“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无偿借款和支付预付款,主要是转移利息负担方式;提供销售时不按常规计算收入,哪方有利就将收入转让哪方等。其目的是“避税”,但实质是违纪违法,违背了收入确认原则。
为此,应从七个方面的“警惕与防范”做起:
一是警惕和防范被审单位治理机构有名无实。审计中发现,有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驾“马车”形同“饰品”,有的法定代表人身兼多职,有的同为一人,失去了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
二是警惕和防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多变。比如,有的企业把“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这两个账户“混合使用”,不分一年以内和一年以上的界限,“朝令夕改”,可以多摊、少摊或不摊,预提费用不按规定的比率计提;分摊比率可以高、可以低等等。
三是警惕和防范内控缺失,管理失实。审计中发现,有的企业虽设有内控中心(科或部),但实则为“空壳”,只有框架,没有专职人员。有的企业两块“牌子”,一个“班子”,把内审部门设在财会科,变成了自我“核算”,自我“审计”。
四是警惕和防范审计人员偏重“函证”。在审计中有的审计人员把“函证”当作“铁证”,一不注重实质性测试,二不注重符合性测试,也不搞替代程序测试,在大额账户中,函发的多,回函的少,只有发函存根,没有回函结论,最后仍然出具报告。在验资上,有的银行和企业协同作弊,今存明取,有的企业借账户验资,今借明还。
五是警惕和防范存货虚列。有的事务所忽视监盘和抽查工作,有的企业虚增存货单位价值,有的虚增成本,虚增营业收入,把“存货”当作调节“收入”的“杠杆”。
六是警惕和防范关联交易中的上下转让,暗箱操作。有的关联企业间,费用、原材料、销售收入、利息等采取了“互相转让,偷梁换柱”的手法,只要哪方有利,就倾斜哪方,转让哪方,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实现其所谓的“自我循环”。
七是警惕防范审计程序缺位,过程简单。有的审计人员为求“快捷”,缺乏彻查严审的工作作风,缺乏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精神,特别是对于长期投资、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不确定因素,没有查阅相关资料就加以确认,造成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