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误区
(1)审计评价就是业绩评定。
有些人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应全面反映干部业绩,客观评价干部功过。否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便不能充分体现。在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看来,为官一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审计评价不能光评缺点,而对成绩轻描淡写。因为,干部管理部门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当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任用干部的新方法”,要“通过审计看政绩,依据政绩用干部”。如果不全面审计或不全面评价,就不可能全面反映一个领导干部的各个方面。如有的审计机关在评价中写道:我们认为该同志工作有魄力、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在其任职期间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这不像评价,倒像鉴定,完全按照主观想像和愿望去进行评价,写虚不写实,丝毫没有说服力。还有的在评价中写道:通过审计,我们认为该同志在其任职期间,其个人无任何经济问题。
事实上,审计再全面也不可能替代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全面考察。因为审计监督只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等的审核,对被审计事项发表意见,而领导干部的政绩并非全部记录在“账簿”上,大多数领导干部的政绩,根本不是其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可以全面反映的。同时领导干部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直接组织者和承担者,不同程度地负有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经济责任。而审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在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财务会计资料反映的与其单位资产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的微观经济责任的评定。因此,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并非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鉴定,因为仅仅通过几个指标的检查,不可能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全面恰当的鉴定。它只能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和评价。
(2)审计评价就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有些地方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通知书上明明写着对某位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但在审计过程中,依然按照常规的财政财务审计的方式进行,没有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其特有的行为方式。一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标在于评价责任人包括自身经济问题在内的微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它从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入手,以确定责任人经济责任为其落脚点。二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是在干部管理机制中引入审计监督制度,因此需要组织人事部门、被审计者本人和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积极配合。三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本级政府或党委交办项目,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除了必须遵循法定的审计程序外,还要按照授权要求办理,审计文书的格式也不能简单套用常规审计项目的文书格式。
(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权威有力的评价。
人们一般认为,审计是政府监督行为,审计没发现有经济问题,就意味着被审计者“清正廉洁”,而一旦被审计者日后涉嫌经济犯罪,反过来就认为审计行为有问题,从而怀疑审计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我们认为,依法实施审计,在审查范围、审查手段等方面有它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值得强调的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经济专案审计。并不是配合政法部门围绕重大经济问题,通过审计、审问、侦查等手段和方法,以达到弄清经济问题的目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就责任人在任期内以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的重大经济事项和经济职责进行的评价和确认,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绝不是为了特定的经济问题而实施审计。同时,审计也不具有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侦查手段。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只能作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考察领导干部的参考资料,其作用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