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2-12
普通
一般情况:建筑业营业税是全额计税。
建筑劳务 | 计税依据的规定 |
分包工程 |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建筑业劳务 |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自建行为 | 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
自建房屋后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
装饰劳务 | 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
建筑安装工程 |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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